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近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案)》(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施行。该《条例》对动物防疫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凭证运输。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应当及时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记。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违反规定者,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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