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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或将出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四川新闻网 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将在会上被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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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将在会上被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入。

  新建公共图书馆应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应该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选址应当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新建公共图书馆应当执行重点设防类设计建设标准,加强抗震设防措施。

  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分馆或少年儿童阅览室(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民族文献阅览室。

  省内出版单位免费送交出版产品

  《条例(草案)》规定,省内出版单位应当将出版的图片、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出版之日期起30日内,向省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不少于2册(套、件)样本。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省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所编印的资料样本;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在省外出版的作品向省内公共图书馆捐赠。

  免费向读者提供基本服务

  在服务方面,公共图书馆应该免费向读者提供基本服务,包括专门为少年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的借阅服务。

  公共图书馆还可以采用馆内借阅、预约借阅、流动借阅等多种提供服务。应当定期通过流动站(车)等形式向社区、村镇、偏远地区开展公共图书流动服务。

  同时,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需求提供多样化、针对性、专题性的个性化服务。提供基本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可以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乡镇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48小时以上

  《条例(草案)》对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作出详细规定,即省图书馆70小时以上;市(州)图书馆64小时以上;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

  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周应当开放40小时以上;节假日和寒暑假期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