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近日,泰安市政府印发了《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强化和规范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国家、省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要制度作了细化和规范,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一是明确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加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二是认真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后30日内申请一次性登记备案,并对房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方便和服务群众房屋租赁;三是建立了“立体”的房屋租赁管理体系,《办法》规定了“横向”的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纵向”的房屋中介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在房屋租赁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要求,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管体系,从最基层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四是建立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办法》打破信息共享的“玻璃框”,明确要求市房管局与市公安、工商、计生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配合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房屋租赁信息,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全面的监督管理。 供稿: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