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将对《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记者现场获悉,相对一审草案,提交二审的修改稿出现大幅变动,不仅名称变更为“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更从此前的15条“瘦身”为9条。 《见义勇为条例》将全面修订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现场介绍,关于名称的变更主要是考虑修改后仅有九条规定,并未对涉及救助人权益保护的所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此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将立法条例由“条例”更改为“规定”,同时也使立法更具针对性。 针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草案》可以和《见义勇为条例》结合在一起,刘渤回应表示,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上都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从目前关于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趋势看,见义勇为涵盖了救助行为,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各地包括深圳《见义勇为条例》的主要内容侧重于从政府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并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和制度保护,一般不涉及举证责任、证人奖励、诬告陷害他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而这些事项恰恰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解除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后顾之忧的关键所在。将有关救助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放在《见义勇为条例》中,会弱化其针对性。因此,该委认为就保护救助人权益单独立法会更合适,也会取得比较大的社会影响。 记者现场了解到,目前《见义勇为条例》的全面修订也已经列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立法计划,且此项工作现已启动。 忘恩负义纳入个人诚信系统 刘渤表示,此次二审稿在防止救助人为被救助人诬告陷害而承受不利后果方面,特别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三个核心规定:一是明确被救助人的事实证明责任。被救助人控告救助人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就要证明救助人系侵权人,且侵权行为与被救助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明确被救助人的过错证明责任。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造成或者加重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稿分别将上述举证责任单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也更容易理解。三是规定被救助人对救助人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诬告陷害行为查证属实的,将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另外,二审稿对“救助人”的概念首次作出了界定:“本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突发事件中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无偿提供紧急救助的自然人”。同时提请救助人注意“合理限度注意义务”。 而为弘扬社会正义,打击和遏制被救助人忘恩负义、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行为,此次二审稿还特别规定了——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记者刘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