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山东省蓬莱市政府于2013年4月17日出台了《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蓬政发〔2013〕29号),对重大行政决定实行备案审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蓬莱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处罚和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时,还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备案审查制度在蓬莱市得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下一步,蓬莱市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界定的重大行政决定标准、范围、备案期限和文书,进一步强化对全市重大行政许可、处罚和强制决定的备案审查,促进和提高全市重大行政决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供稿: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