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近日,倪强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十五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口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市政府及各部门签订的合同数量在不断增加的同时,存在着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内容未能合理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执行不严肃、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合同档案文件资料保管不善等问题。《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预防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合同范围和类型。《办法》将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等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合作和开发建设等政府事务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均列为政府合同的规范范畴。二是明确政府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办法》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合同磋商、起草、审查、履行以及纠纷处理等有关职责。三是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办法》明确政府合同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前置性法律审查,重大合同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四是建立政府合同备案制度。为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统一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订立的合同,起草部门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法务处 殷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