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入特色产业园区,襄阳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入特色产业园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外迁适用范围及期限,并对迁建企业给予优惠的政策支持。 《意见》指出,中心城区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樊西工业片区和南部山体保护区。在此区域内,不得引进、新建工业企业,原有工业企业不得扩建,鼓励企业向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特色产业园区迁建。迁建工作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届时企业应全部关闭原址的生产装置。 为鼓励企业早搬迁、早投产,市财政设立5亿元“工业企业迁建”专项资金,连续安排4年,专门用于迁建企业的补偿与奖励。 企业迁建后,原址土地按现状用途及供地方式进行评估补偿,土地增值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迁建后企业如扩能升级,按3年内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提高土地增值净收益奖励比例,20亿元及以上可获100%奖励。房屋及其他构建物依据现状按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按照迁建时限表,迁建企业每提前1年完成迁建任务,提高土地增值净收益奖励比例1个百分点,累计奖励比例不超过100%。每推迟1年迁建,扣减土地增值净收益奖励比例1个百分点。(襄阳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