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近日,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下称《指标体系》),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粤发〔2011〕3号)要求基本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出台《指标体系》把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细化和量化,分解成可以衡量和评价的具体指标,既能直接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标准、依据、重点和路径,指引各地、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又可以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作出恰当、准确的评估和定位,有针对性地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指标体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四大亮点:一是划分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素。指标体系的8个大项为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之下再进一步细化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二是明确了基本要求。即对每项一级指标均提出基本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如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三是细化了依法行政规范。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处罚法等综合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把各项依法行政任务予以分解和细化,不再另行创设标准,规范内容涵盖法治政府建设各个环节。四是设定了定量指标。为增强今后依法行政考核的操作性,指标体系除规定定性指标外,还规定了量化指标。定性指标主要明确工作规范,定量指标主要反映工作效果。 开展此项立法,是广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率先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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