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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