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深入贯彻《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辽宁省人口户籍管理向居住地服务管理转变,辽宁省下发了《关于贯彻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全力做好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需要抓紧确定实有人口管理人员,并开展好专题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实有人口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为推动《居住证》办理奠定良好基础。还要拓宽人口信息采集传输渠道,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做好所属部门人员信息登记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意见》要求全省各地适时建立实有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健全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并按照省综治委提出的全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全员覆盖、全域覆盖的全省实有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实有人口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真正做到对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服务好。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居住证》试点工作,各地根据实际,科学选择1~2个代表性强、基础好、条件充分的县(市、区)作为试点。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统筹安排试点工作进度,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的问题,适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要注重在探索申请政府公租房、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不断扩大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的范围。 5月是全省综治宣传月,为了更好地贯彻《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宣传引导工作,《意见》要求各地把宣传引导工作作为今年综治宣传月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居住证》发放范围、申领、发放、变更登记和延期、补领、换领等内容,以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享有的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子女教育、证照办理、调处纠纷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市民待遇”,进行重点宣传,切实提升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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