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 正义网重庆5月10日电(记者 沈义)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检察院了解到,为细化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该院与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公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并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和政策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对参与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 《办法》还明确了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范围和排除适用情形。委托人民调解适用二类案件,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没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无真诚悔罪表现,或不愿意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委托人民调解等六种情形,排除适用委托人民调解。 有关委托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案件调解的工作规范,《办法》规定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时,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部分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办法》明确了案件调处中人民调解机构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将《委托调解复函》、《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及时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检察机关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人民调解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