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规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28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经2013年5月4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下放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5月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及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乌政发〔2013〕47号),公布了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下放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做好自治区下放事项的落实于衔接工作,《决定》对各区(县)、各部门监督、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