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报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条例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各项规定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评估认为,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少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到见义勇为的内容,如刑法、民法通则、社会保险法、烈士褒奖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我省条例是带有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符合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权限,程序合法。条例不存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特色性。特色性是指条例是否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有地方特色。评估认为,条例是属于带有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特色,是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为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后顾之忧,避免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等问题制定的。条例关于工作体制、分级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由见义勇为基金补助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人员抚恤费用等规定,有我省自己的特点。 操作性。操作性是指条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各项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设计是否简便、易于操作,便于执行和遵守。评估认为,条例多数规定有操作性,但有些规定由于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则操作有一定难度。例如,关于负伤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的暂付,见义勇为人员伤亡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加害人赔偿,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享有优先权等规定,实施时都遇到过难以落实的问题。 规范性。规范性是指条例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体例、结构、语言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评估认为,条例注意了立法技术的规范性,体例、结构、语言基本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条例没有设法律责任专章,使体例不够完整;将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规定在奖励一章,有违内容的内在逻辑;“增发奖金”、“加重处罚”用语不准确等。条例附则关于条例解释权的规定,从立法技术来说,也可以不作规定。 实效性。实效性是指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否得到了实现,对工作是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社会反应如何。评估认为,条例修改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不仅扩大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减少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激发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问卷调查表明,社会公众对条例反映比较好,认同度较高。 适应性。适应性是指条例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和能否对社会形势变化作出必要的调整。评估认为,条例实施以来,尽管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加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但由于经济社会情形的发展变化,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申报审批以及奖励保护基金的筹集等方面,都出现了不适应,尤其在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护方面情况更为突出。如果不对条例加以修改完善,必将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