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近日,无锡市政府出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突出五个方面,加强水利工程规范管理。 一、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主体 为了适应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撤乡建镇、撤镇建街道后管理新体制,《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镇、街道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杜绝水利工程监管过程中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办法》第八条规定“水利工程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镇、街道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镇、街道水利管理机构管理。”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新形势,对近年来新建的水利工程,统一纳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办法》第八条规定“犊山、直湖港、梅梁湖泵站水利枢纽工程、大渲河泵站、五里湖入湖河道节制工程以及市城市防洪工程等重要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区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所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确定上,《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上位法的规定,采取以水利工程类型确定标准的方式,分别划定管理范围,提高了水利工程管理的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以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及护堤地范围确定;(二)已编制河道规划的无堤防河道,以河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线范围确定;(三)未编制河道规划的无堤防河道,以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县管以上河道为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范围确定;(四)湖泊以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范围确定。”第十二条规定“涵闸、抽水站、水库、灌区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大型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范围确定;(二)中型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三)大型抽水站,以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范围确定;(四)中型抽水站,以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五)大中型水库,以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和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六)小(一)型水库,以坝顶高程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坝两端山头、岗地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和已划定属水库管理的鱼池、山林、土地等范围确定;(七)万亩以上灌区,以干渠背水坡坝脚外五米、支渠背水坡坝脚外二米范围确定。”
为了提高水利工程综合利用效益,确保工程安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水利工程堤坝当作公路的,路面和路面两侧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违法行为处罚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寻租和避免执法腐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建筑物,或者损坏机电、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设施设备的,按照损坏的价值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毁坏堤坝、渠道护坡的,按照毁坏每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毁坏树林的,按照毁坏的价值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毁坏草皮的,按照毁坏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堤坝、渠道管理范围内扒口、取土、打井、挖坑的,按照毁坏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堤坝、渠道管理范围内垦种的,按照垦种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三)违反第二项规定,在堤坝、渠道管理范围内埋葬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建窑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放牧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三项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四项规定,在引排河道、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高杆植物的,按照占河道的横断面积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五项规定,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滩地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或者废弃物的,按照倾倒或者排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六项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房屋、围墙等建(构)筑物,堆放物料、废弃物,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从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和建设爆破活动,或者在河道滩地、湖泊、行洪区、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第九项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在河道堤防和水库大坝上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第十一项规定,任意平毁或者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有损坏管理标志、标牌,或者擅自在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管理范围内下网捕鱼、钓鱼、停靠船只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无锡市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