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于4月20日以陕西省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19条,明确了保证金管理部门、计算方式、存储方式、提取规定等内容。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办法》规定,新建矿山在生产开工前,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承诺书。保证金存储数额依据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年限和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有效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首次存储数额不低于应存储总额的30%;有效期10年以上的,首次存储数额不低于应存储总额的20%。一次性完成矿山治理的,经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可提取保证金的90%;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没有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款及利息由采矿权人全额提取。 《办法》明确,采矿权人不按期存储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机关签发限期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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