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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行政败诉问责办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行政过错要追究、行政败诉要问责,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作风年建设的实际需要。杭州市委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行政过错要追究、行政败诉要问责,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作风年建设的实际需要。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建立健全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列入今年深化“作风建设年”建设和“法治杭州”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日前,由市法制办牵头拟定的《杭州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问责原则和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对行政

  败诉案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行政败诉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考虑到目前越来越多的诸如行政审批等执法权限已按规定下放到区县,且依法行政工作难点在基层,败诉案件也主要集中在基层。为了统一认识、强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整体推进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办法》要求全市范围内各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都要建立起行政败诉问责制度,并可根据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是关于问责事由和问责案件。《办法》强调,对行政败诉案件要进行问责,原因在于这些败诉案件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过错,与依法行政相违背。问责案件具体包括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行为明显不当、适用依据明显错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未依法履行答辩及举证义务等各种违法情形而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责令国家赔偿的各类行政案件。

  同时,为了严格落实各类执法责任,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虽未败诉、但同样存在行政过错的六类案件,《办法》规定也可参照问责:一是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应予国家赔偿的案件;二是第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认定存在行政过错的案件;三是存在行政过错虽经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协调结案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四是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以及监察建议书未按规定反馈、整改或落实的案件;五是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判决的案件;六是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受到通报的案件。这六类案件形式上虽未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但是因行政过错导致这些案件存在违法或不当或履职不到位而被通报等情形,过错性质相同,故可参照问责。

  三是关于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败诉、谁承担”,《办法》规定对行政案件败诉实行问责的对象是“行政败诉案件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人员”,如果实施主体有两个(含)以上时,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问责。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受委托执法等,《办法》还明确了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时,对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相应问责。

  四是关于问责机关和问责启动。《办法》强调了三类主体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问责工作,解决了“由谁实施问责”的问题。一是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自身是“责任主体”,明确了对单位和人员的问责,分别由直接领导该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过错责任调查并实施问责;二是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分别行使“监察建议权”和“问责建议权”,根据败诉案件的情况,依法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五是关于问责方式和责任承担原则。《办法》结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杭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了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或诫勉谈话、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等九大类。以上各种方式,适用于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形,其中前三种方式,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情形。若责任人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则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的总体原则是,“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其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样可以较好地解决各类人员的责任分担问题。

  六是关于免责情形和从重、从(减)轻情形。《办法》详细规定了免责、从轻或减轻以及从重问责的各种情形,既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又便于实践中操作和落实。例如,对于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于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以及因依据不明确、不一致或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等五种非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而造成败诉的案件,应当免予问责;由于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的或者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予从轻问责;若同一责任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以及存在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等行为的,则应予从重问责。

  七是关于问责监督和权利救济。为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各类行政败诉案件的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实施问责的情况,强化问责工作的落实和监督,《办法》强调了两个报备制度:一是行政败诉案件报备制度,规定在收到各类败诉的法律文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并提交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报备情况与依法行政考核挂钩,以强化落实。二是行政机关问责案件报备制度。规定各个行政机关对实施问责的案件,应在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报送备案,以便于监察机关及时掌握问责动态。同时,《办法》还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理,对责任人员的救济权专门作出规定,“责任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可以参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以维护责任人员应有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发布和施行,使行政败诉问责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效推动了行政败诉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深入转变工作作风,也有利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法治杭州”建设。


  (杭州法制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