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今天,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细分了关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各种奖励和扶持措施,涉及七大方面二十个条款。内容之多,在一部地方性法规中尚不多见。 首次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或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为了鼓励创业和民企做大做强,条例制定了多项奖励措施。按照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仅要对新办微型企业并稳定经营的民营经济组织予以奖励。同时,要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此外,对扩大规模的民营经济组织,符合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称号、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规定数额等多种情形的,也应给予奖励,使众多中小微型企业茁壮成长,使规模企业强者更强。 在融资贷款方面,条例规定了特别的优惠措施: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的范围;同时还首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引进信用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并通过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互助合作基金,解决融资贷款难的问题。 六个月内兑现优惠奖励政策 为了更好地为促进民营经济做好服务,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条例明确了兑现各项优惠、奖励的时限: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审核、公示、兑现;逾期不能兑现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对未按时兑现的事项,未予以书面说明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监察机关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要求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与民营经济组织的联系制度,定期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并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评议结果应当在评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为了防止工作中互相扯皮、推诿,对于相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事项,由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两部地方性法规保驾经济发展 此次发布会上,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同时亮相的还有新修订的《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宋家伟表示,这两部法规相互联系紧密、相辅相成。前者的核心是“促进”,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促进及提供什么样的扶持、优惠、奖励措施,后者的核心是“优化”,要求政府部门提高效率、做好服务,共同优化合肥市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据了解,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全程统筹和主导制定、修改这两部法规,并成立了推动全民创业立法工作协调小组,专门聘请了高校法学专家参与其中,增强法规的实用性和科学性。从动议到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再到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一举开创了用时之短、开门立法范围之广、制定并同时配套修改法规等数个“第一次”。 “本次立法工作突出了开门立法、主导立法、高效立法、求实立法的理念,发挥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开创了人大工作的新局面。”宋家伟说。 本报合肥6月1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