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令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和缺少的自然资源。1997年12月31日,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该规章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促进江西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2012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要求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江西省政府修订了《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名称修改为《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在立法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等明确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水资源论证制度、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定额管理制度、纳污总量控制制度,以及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制度,并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明确划分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审批权限。 在调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上,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结合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承受力,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从2013年开始,分三年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经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下发,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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