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新闻网 6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包头市物业管理 条例》自2007年10月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良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条例实施后,国家、自治区相继修订了物业管理法 规,对物业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市的条例需要与国家、自治区规定相衔接,并进行补充细化;二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三是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比 较突出;四是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服务不到位以及业主不能依法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普遍存在;五是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等。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依法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原来的七十八条增加到一百零五条,新增了二十七条,对条例草案中的五十多条内容做了具体的修改,增减了相应的内容,会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