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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7月27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无标车、黄标车在限行时段闯入限行区,要被记分并处200元罚款。 《条例》提出,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7月27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无标车、黄标车在限行时段闯入限行区,要被记分并处200元罚款。

  《条例》提出,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江西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省外登记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同时,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须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环保部门须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规定,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限行标志。但出台的交通限制措施须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听证,并在实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

  《条例》明确,环保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经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要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维修、复检并继续在限行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则处200元罚款;经维修、复检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则注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法制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