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欠薪老赖被扣押的物品应该如何定价以最大化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个问题今后在东莞有望得到更好解决。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东莞已率先出台全国首个欠薪扣押物价格认定技术规范,将大大降低欠薪案件中被扣押物品因缺乏定价规范而遭遇贱卖的可能。 扣押物贱卖影响厂方还债 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首次将恶意欠薪列入刑事罪名。2012年以来,东莞两级法院先后公开审理数宗欠薪入刑案件。 从东莞已有的司法实践上看,自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列入经济类型刑事案件后,东莞的司法机关和价格认证部门发现,恶意欠薪被扣押物品大多数为生产环节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和机械设备,少部分为动产和有价证券。 这些物品往往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变现来偿还包括劳动者工资等债务,与现行的价格认定规范产生矛盾。目前,国家对这部分欠薪扣押物品该如何定价也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这一现实直接导致不少欠薪扣押物品在变现过程中往往出现贱卖的情况。 有办案人员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发现,欠薪扣押物的价格认定缺乏完整的技术规范,使得他们在价格认定时往往只能按照物品的原价进行认定。按照原价认定的价格往往高于市场预期,使得扣押物在法院拍卖时容易出现流拍、甚至需要在底价基础上打折处理,削弱涉案工厂的债务偿还能力,进而直接影响到劳动者通过扣押物拍卖领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 为加大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力度及维护劳动者等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从今年初开始,东莞市物价局开始着手制定《刑事案件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扣押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经过数个月的反复斟酌讨论,该技术规范于近日正式出台,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的制度空白。 生产环节物品实行分类价 “属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标准计算;属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中等价格标准计算;既不属于政府定价也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品,按市场零售中等价格标准计算。这是技术规范的基本原则。”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数据,在欠薪扣押物品中,以生产环节物品数量最多。技术规范为此专门对生产环节物品作出详细的分类定价。 其中,属生产环节库存产品或机械设备的,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半成品比照产成品折价计算,或按生产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和规定税率计算;原材料按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机械设备原则上按照重置价格扣减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技术性贬值计算,无法确定贬值因素的,可按照现行市场法和专家咨询法计算。无法确定机械设备品牌或自制品牌的,按功能、技术相似设备计算。 对于产成品如无法查明出厂价的、本地有销售的,则按本地市场零售的中等价格计算;本地无销售的,按照接近本地的市场零售的中等价格计算;专供出口国内无销售的,按海关离岸价格加合理税费计算。 在其他物品方面,欠薪者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按扣押日国家公布的卖出价格换算;如有外币,则需要按扣押日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换算,无需再作价格认定。欠薪者被扣押的房产地产则都由物价部门参照所在地段的市场销售中等价格计算。 拍卖变现底价下浮每次不超过20% 如何处理欠薪扣押物品变现并降低被贱卖的可能是技术规范需要解决的另一大命题。 在这方面,技术规范中特别提出,被扣押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是对恶意欠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如被扣押物品需变现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可在物品的最终认定结果下浮20%,用作拍卖底价或变卖底价。如一次下浮变现不成功的,第二次可酌情下浮(每次不超过20%),直至变现为止。 市物价局分析,技术规范的出台对欠薪案件的劳资双方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不仅被欠薪人员可以通过扣押物品的规范定价获得更多实质性补偿,而且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将依此作出考量,直接影响恶意欠薪者的最终量刑。 该局同时呼吁,劳动者一旦工资被恶意拖欠时,除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外,还应该主动保护好公司尚留财产,待价格认定后卖出一个好价钱,可以更快地弥补劳动者劳动报酬。(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开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