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梁士斌 王斗斗 通讯员马艳玲张昕祺 钱琨 7月25日,记者从天津海事局了解到,《天津市游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作为天津市第一部游艇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内容覆盖游艇检验和登记、驾驶员管理、安全保障、游艇俱乐部管理等方面,并在游艇定义、游艇登记限制、境外游艇驾照免换证期限实现了管理上的突破。 《办法》放开了游艇登记限制。规定除在天津市有固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个人拥有的游艇、在天津市有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的游艇外,在天津市无固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但加入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的游艇俱乐部或者游艇协会并成为其会员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的游艇,也可以在天津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对于在天津市水域作短期停留的境外游艇,持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可免于船舶检验、登记。解决了游艇短期在天津市水域内参加游艇展销、比赛、访问等活动的适航性认定问题。 对于港澳台籍游艇,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办法》规定了经香港、澳门、台湾主管机关颁发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登记证书或者相应适航文书的游艇,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免于船舶检验、登记的期限可以在六个月的基础上再延期一次。 《办法》规定,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天津市的境外游艇,可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游艇未离开本市水域活动期间,进出港航行均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查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