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立法大调研、与高校结盟建研究基地、选聘立法咨询专家……今年以来,广东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新举不断。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再出新举,在全国首次针对立法论证、立法公开、立法听证和立法咨询专家、立法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出台五项规定,以期通过制度、程序建设进一步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今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五项规定的相关情况。 让公众在立法中有更多话语权 “广东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张兴劲介绍,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出台了五项工作规定。“这是广东省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张兴劲说。 “五项工作规定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着力增加群众话语权,尽可能多地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认为,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转变,原来是部门起草,以部门为主,现在是广泛听取特别是要听取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这是五项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五项规定明确了人大如何听取意见、怎样听取意见,增加了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对有关工作时限、人数要求等事项提出了具体量化的标准,从而更有利于科学合理地评价立法工作,更有利于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 王波透露,其实这些规定此前已在执行当中。7月份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就喝上了“头啖汤”。在立法公开上,征求意见的范围从以前的几十名代表扩大到了900多名广东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论证上,也经受了诸多专家的“现场挑刺”。7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为该条例举行了第一场开门立法论证会。 立项前论证扩展到立法全过程 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会多为立项论证。新出炉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则把立项前论证扩展为立法全过程论证。 该规定明确,论证会主要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论证在立法当中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熟悉情况、了解情况的人员和专业人士参加。”王波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前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组织论证。规定还明确了论证会的举办程序,与一般座谈会相比,着重增加了“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论证会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这一辩论环节,更有利于解决需要论证的问题。 根据规定,广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时,涉及四种情形,未通过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的,应当组织起草论证。这四种情形包括: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收费的;设定行政强制的;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意见反馈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在立法公开方面,此次出台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将立法公开扩大到了立法信息公开、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 规定还特别明确了涵盖立法工作全过程的六项应当公开事项,不仅要求公开本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本省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立法文件,就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也都在公开之列。 根据该规定,不论是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是具体的某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都要向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征求意见。王波告诉记者,公开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网上公开、公民旁听;有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还有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和委托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或企业征求各方意见等。 重要的是,规定要求建立法规草案意见反馈制度: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广东人大网对意见和建议作出反馈,并可采取立法说明会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形式是多样的,规定每一条意见都反馈确实做不到,所以我们就规定集中反馈,对个别的意见还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反馈,以此来确保公众对其立法意见采纳情况的知情权。”王波说。 公众也可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 本次新出炉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明确规定,涉及该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等地方性法规案可以举行听证会。 到底哪些部门具有提出听证建议的权利?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这也是一个新的举措,因为以前听不听证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决定,现在交给公众决定,通过公众来推进这项工作。”王波说,“此外,在立法听证方面,由于一般听证程序较为繁琐,为此,我们探索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制度。” 规定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和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可以适用简易听证程序,并对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直接邀请、听证不设立旁听席、制作听证会工作方案和发布听证公告不受一般程序规定的限制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拓展立法咨询方式请专家参与 记者了解到,不久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筛选出炉的66名立法咨询专家,就是执行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 规定拓展了立法的咨询方式,更加全面地保障专家对立法的参与。规定不仅对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单独拜访、约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咨询方式及如何运用这些咨询方式作了规定,还建立了咨询意见的研究、运用和反馈制度,确保专家作用的发挥。 规定要求,对重大问题的咨询、专家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明确:通过单独拜访和约谈等方式向专家咨询的,应当向专家反馈采纳情况。 根据规定,广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咨询活动;同时,还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适当的咨询费用。 建表决前评估制度促立法周全 此次一同出台的还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要求探索建立表决前评估制度。 王波介绍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评估的做法和经验,我们探索提出了表决前评估制度,以促进立法工作更周全,避免出现纰漏和意想不到的情况。” 规定明确了表决前评估的对象,规定新制定、全面修订以及对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规案应当开展表决前评估,并规定表决前评估主要是对法规案进行总体评价,包括法规案出台的时机是否适宜,是否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能及时到位;法规案通过后对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的重大因素和问题等。 此外,规定完善了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提出立法后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可以采取法规实施机关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