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前,吉林市人民政府15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提请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是建立节约能源宣传和奖励长效机制。构建节约型社会,不仅要从经济、技术、行政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更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奖励等手段,引导和鼓励树立正确的能源消费理念。《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用能单位应当加强日常节能宣传和培训教育,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知识,对节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规范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使用。为使节约能源专项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安全和高效,使有限的资金更好的推动工业节约能源工作落实,《条例(草案)》对该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三是加强节约能源责任目标考核。为增强工业节约能源紧迫感、责任感,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工业节约能源目标,《条例(草案)》就工业节能规划、节能目标责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以及节能目标考核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是规范用能企业管理。现行的用能企业管理措施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所赋予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条例(草案)》一方面将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法规条款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将《节能法》中有关规定做了细化处理,使之更具操作性,符合管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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