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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出台《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新疆民政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管理,全面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编制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新民发[2013]132号)。(以
新疆民政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管理,全面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编制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新民发[2013]13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强调,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调拨给自治区安排使用,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用于受灾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自治区财政安排,由自治区民政厅通过政府采购、加工储备的救灾物资;自治区接收的救灾捐助物资。

  《办法》中要求,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各项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回收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办法》中明确,灾害发生后,需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应由地州(市)级民政部门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地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地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等。

  《办法》中规定,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应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建立了自治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制度,规范了救灾物资入库、登记、储备、出库、运送、使用和报废等内容,特别是详细明确了救灾物资采购、申请、审批、调拨和回收等重点环节,将有效提升全区救灾物资正规化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