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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新文化报 核心提示:12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已获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12日,记者从省人大常
新文化报


    核心提示:12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已获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12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已获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港口、水库、城市园林等单位,应当将其管理的水域中的通航水域与浴场相分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船航行:渡船超员、超载的;渡船船员无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酒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驾驶船舶情形的;乘客与大牲畜混载的;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的;遇有洪水、大雾、大雪、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妨碍渡运安全情形的;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车辆上下渡船时,司机以外的人员必须离开车辆。渡运时,车内不得留有人员。 渡船禁止渡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