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本报哈尔滨8月12日电 记者张冲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听取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规定省政府应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草案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凿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处以直接排放总量水费的2倍罚款。窃取水资源的,补交水资源费,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的,处以售出总量或改变用途后的用水总量水费的2倍罚款。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或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