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我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洛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3]6号印发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等规定,分为四章共计二十三条,分别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原则、申领、审验、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对不出示《执法证》或者超越行政执法权限和区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出示《执法证》、将《执法证》转借他人的、越权执法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伪造、涂改《执法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政府法制机构、司法机关予以查处。同时还要求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所持《执法证》情况在政府法制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 《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促进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进一步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