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 26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核定的民事案件,依法裁定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核定的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这是大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首例。 据介绍,此案经过为:郭爱某与张恕某均属台湾地区居民,两人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2008年9月在台湾台中县新社乡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2010年5月,两人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新社乡调解委员会做出调解书;6月,该调解书经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核定。2011年1月5日,张恕某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他们在龙岩市的相关财产;双方对在龙岩的相关财产是否属上述调解书有关分割财产的范围产生争议。今年3月,郭爱某向龙岩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上述调解书。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龙岩中院依法予以裁定认可。 此案当事人申请认可的新社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经过了台湾地区法院的核定,并注明“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经龙岩中院报请省法院审查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核定的调解书,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0号有关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属于依法受理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此案的裁定,对在我国区际法域之间依法合理解决有关司法协助事项,做出了有益尝试。(陈立烽 廖松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