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近日,江西省发改委印发了《江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下称《规定》),从本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分工,逐一确定了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案件的范围,并对价格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提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须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须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则须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规定》指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移交案件管辖权应当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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