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新修订的广西《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结合了该市正在开展的“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相关要求,对1999年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突出了范围明晰、责任明确、追责有力的特点,体现了南宁特色,主要表现在: 一、扩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新《办法》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适用范围从原《办法》的“本市市区及近郊区内”扩展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成区”;同时还明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乡镇街道两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执行,弥补了市辖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上的法律依据空白,有利于加强乡镇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更好地促进“美丽南宁”建设。
“门前三包”责任人的确定是“门前三包”责任制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的关键。为明确责任,新《办法》将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停车场的经营者、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为“门前三包”责任人。另外,新《办法》还规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且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通过扩大责任人范围,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原《办法》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区仅限于“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之间的地域范围,该界定既存在责任区范围过于宽泛,加重责任人责任的问题,又未充分考虑到责任人临街的建筑物立面和广告、招牌等整洁有序也会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因此,新《办法》将“门前三包”责任区科学划定为: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的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新《办法》将“门前三包”的要求和标准与“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的要求结合起来,将“门前三包”的内容进一步充实为:包市容秩序、包环境卫生和包绿化亮化,并将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为: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清扫责任区,以及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行为。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更加全面详实,责任人的责任更加明晰,可操作性更强。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加大了考核力度,对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和年度考核均作了详细规定。日常检查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月度检查是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考核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县(区)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以及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和年度考核,层级分明,环环相扣,能有效地保证“门前三包”责任制得到落实。
新《办法》除对责任人拒绝签订责任书、不履行或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要求和标准以及被悬挂警示牌经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等行为,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外,还作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如出租人没有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承租人被悬挂警示牌并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出租人按给予承租人罚款数额的50%予以罚款;对被悬挂警示牌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本市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在媒体上曝光;对于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由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其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 新《办法》紧密结合该市实际,设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体制更加合理,责任更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办法》的实施,将有益于进一步加强该市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南宁市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