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城市民用建筑须建防空地下室 城镇地下交通干线,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即日起至9月3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意见稿》指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校园区、重要经济目标等各类园区,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开发区建设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镇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预留连通口。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镇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至8%修建;二类城镇按6%至7%修建;三类城镇按5%至6%修建;县级城镇按4%修建。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9月30日前,您可登录省法制办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发传真至87294499;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码710006)。(西安晚报,2013年9月13日,记者李媛 实习生张笑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