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绘图:杨佳
昨日,一封由27家公益机构联署的立法建议信发送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邮箱。 这一封名为《广州市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条例》(社会组织建议稿)(简称建议稿)的立法建议信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提出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的立法建议,涉及到未成年人活动的家庭、学校、社会3个环境。参与联署建议信的27家公益机构,既有高校研究中心,也有性别平等和公益倡导组织,还有多家社工专业机构,工作领域都与妇女儿童权益相关。 建议稿的执笔机构、广州越秀区思瑾文化研究中心负责人李思磐告诉记者,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4月底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州市2014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其中白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防治儿童性侵害立法项目(详情见本报广州观察8月27日AⅡ03版报道),该项目也引起了广州多家妇女儿童权益机构的关注。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征求对立法建议项目的意见,于是便有了这封联署的立法建议信。 李思磐表示,近年各地频频曝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但对于此类罪犯目前仍停留在事后惩处,而缺乏预防管理。而防治未成年性侵害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的参与,立法是其中紧要的一步,只有在立法中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关等各环节的责任,才能让今后的预防、监督和审理的过程有法可依。“目前在全国都还没有专门立法的先例,希望我们这些公益机构对此次立法建议的参与,能够推动广州市在这方面先走一步。” 据了解,广东省妇联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到不满18岁女孩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高达1708件,而14周岁以下受害人占近半数;熟人为加害者的约占2/3,包括邻里、朋友、同事、亲属、长辈、老师等。 然而,面对未成年性侵害案件数的增长,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却相对滞后。一方面,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防治并未做具体规定,而另一方面,频发的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审理急需有法可依。 建议1 校方领导和老师瞒报性侵应开除 建议稿联合提交机构之一华南理工大学性别研究中心负责人李昀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最关键。因为一旦伤害造成,事后的补救很难弥补创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也太过笼统,无法细致地追究责任。要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儿童的共识,就需要立法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规范各方的责任,确定哪些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哪些部门或个人又必须承担怎样的预防、预警和救助的职责,以及失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处罚。” 记者发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类似,该建议稿对不同责任方的义务和责任均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家庭保护部分强调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养育责任,学校保护部分强调了性别平等教育、教师监督、个案介入、防范教育、环境管理等多项责任,社会保护部分强调了公众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责任,国家机关保护部分分别强调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多部门的责任。 在自我保护方面,该建议稿提出:“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强迫他人与自己交往;(2)以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和他人与性或性别有关的冲突;(3)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该建议稿还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究责和处罚。如建议对于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性侵案件知情不报的校方管理者和教职工,应开除职务,永不录用。 对此,建议稿联合提交机构之一的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柯倩婷认为,要实施有效的防范,就需要环环相扣,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如学校一旦知道有学生被性侵,却不报案,甚至出现包庇教师的犯罪行为,学校的管理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2 倡导男女同享身心健康权 目前,我国刑法中性侵害的犯罪对象为女性,男性如果遭遇性侵害,除性侵害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的行为,加害人能被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刑外,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被害人,仅在因性侵害行为经鉴定轻伤以上的情况下,法院能对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其他情况下,加害人连治安处罚都较难被处罚。 同时,性侵害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不仅是对其性权利的侵害,还有对其身心健康权利的伤害。如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行为,对他(她)们的身心健康的创伤是同样的,不会因性别不同而呈现不同差异。 对此,专家们一致认为,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女性公民,同样应包括未成年男性公民。因此,建议稿中,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公民也包括其中。 柯倩婷强调,中国现行的强奸法只惩罚针对女性犯罪的男性,而男性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个法律建议书提出这一点,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李昀副教授也认为:“立法应该先于一切,才能起到防范的作用。而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更需要立法方的积极应对。目前对男童的性侵害也逐渐浮出水面,所以在新的立法中,应该得到周全的考虑。”(记者 张西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