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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城市网格化管理,对于更好地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消除城市道路广场无序失范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城市网格化管理,对于更好地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消除城市道路广场无序失范现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本市自2005年开始城市网格化管理探索试点,2008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形成了基本制度框架。本《办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既有的概念、体制、规范、流程、标准等,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城市网格化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强化了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功能与力度。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含义

  《办法》第二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城市网格化管理根据其运作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支队伍”、“一张网格”、“两类对象”、“三大功能”:

  (一)“一支队伍”是指由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设立一支网格监督员队伍,并由网格监督员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规范和实务操作流程,承担日常巡查任务,履行发现城市管理问题、传送巡查信息、并进行现场核实等职责。

  (二)“一张网格”是指按照标准将城市管理范围划分为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一个个网格状区域,成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确定网格监督员巡视的责任区域。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市化地区已划分形成了至少1809个责任网格区域。

  (三)“两类对象”是指《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城市网格化管理、网格监督员应当巡视的、按照标准确定的“部件”和“事件”;其中,“部件”包括窨井盖、消火栓、电力杆、电话亭、防汛墙、道路护栏、公交站亭、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树、加油站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目前已确定了88种;事件是指占道无照经营、毁绿占绿、违法搭建、非法客运、餐饮油烟污染、非法行医、非法食品加工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状态;目前,已确定的适用于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事件共32类。网格监督员巡视的任务就是发现其巡视的责任区域内的“部件”是否出现缺失、破损、毁坏等问题,以及是否发生或存在违反公共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现象等“事件”。

  (四)“三大功能”是指,城市网格化管理制度设计是在既有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功能基础上,增加了“发现(问题)、分派(案件)、监督(处置)”三大新功能,以督促既有行政管理的运作更为有效。(1)发现问题,即指网格监督员在责任网格区域进行日常巡查中发现“部件”和“事件”存在问题时,通过手持通讯设备立即进行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并即时将信息传送至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2)分派案件,即指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收到“问题”信息后及时立案,并将案件分派给负有相关处置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卫、燃气、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处置;(3)监督处置,即由网格化管理机构派出监督员对上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处置案件情况巡视检查,定期评价,督促履职,并使评价结果与相应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或者行业管理考核相联系。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城市网格化管理内容,并拟逐步将更多管理领域有关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2005年以来,本市的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在实践不断扩展,目前已达88个部件,32个事件。对此,本《办法》作了概要性规定,其中,管理内容从原来的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市政道路、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保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扩大至医疗卫生、食品卫生等领域。此举将加大对市民群众关心的各类领域特定问题的发现范围和督促解决力度。在《办法》实施后,市建设交通部门将根据实施经验总结和操作可能,逐步扩大网格化管理的适用领域及其内容范围。当然,鉴于城市网格化巡视发现功能的特殊性和有限性,扩大适用领域及其内容范围,主要是能通过街面巡查方式来发现的事项。对此,《办法》第八条明确:对于对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等管理领域内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范围。

  (二)明确了城市网格化行政体制,明确了网格化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网格化是一项与既有行政管理体制有明显不同的创新制度,没有既存模式可借鉴,本《办法》根据多年来的实施经验总结,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内容:(1)明确了市政府的主管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工作。(2)明确区(县)政府为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明确要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直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统一了本市区县级网格化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以便于更好地发挥网格化管理机构三大职能的发挥;(3)明确了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对所分派案件的处置职责:负有处置职责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城管执法、交通港口、规划国土、房屋、路政、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负有处置所分派案件的公共服务单位主要有:环卫作业、道路养护、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供应等单位。

  (三)明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现机制与区(县)联勤、联动综合处置机制实现有效对接,并确保案件处置得到有效落实。从现有的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运作情况来看,网格监督员在巡视中发现的大多数问题可以按照城市网格化管理基本流程,通过分派给具有相应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处置并解决。而对于一些情况复杂、跨部门、跨区县的案件,因处置部门或单位职责单一的局限而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往往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此,结合目前一些区(县)开展的城市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实践经验,《办法》第五条原则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对接机制。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派、处置,分为三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1)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由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上报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2)对属于跨区(县)行政区域或者在职责分工上应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案件,《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上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予以分派。(3)对处置部门或单位存在争议的案件,《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案件处置的协调;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遏制一些处置单位对案件推诿扯皮、处置懈怠等现象,《办法》进一步明确要求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政府对久拖不决的案件实行督办。


  四、明确网格监督员巡查信息的证据效力

  网格监督员在巡查过程中对所发现问题拍摄的照片、录像等信息,除了提供给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用于立案、分派外,还直接反映了有关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事实,是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对此,《办法》明确: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网格监督员在巡查中形成的上述信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前提是必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从而进一步明确和提高网格监督员履行巡查、发现职责的法律效力和意义,有利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利用执法资源,有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五、明确城市网格化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并保障网格化管理运行的技术支撑;

  信息化是实现城市网格化管理有效运作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支撑,《办法》第十条从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共享两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市和区(县)都需要建立本级政府的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分平台。通过上述信息平台、信息终端和信息分平台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城市网格化管理各环节的高效运行和顺畅衔接。二是,负有处置职责的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需要配备本部门、本单位的城市网格化管理处置信息终端,以及时履行接受与处置案件的职责。(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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