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今日(22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将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同时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本《实施意见》从2013年9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各级红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将着力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各地要加大对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投入,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同时,建立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建立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加强红十字形象塑造和保护。促进红十字文化与传统文化融合,促进红十字精神与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融合,打造四川特色的红十字感恩奋进文化。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标志的违法行为。 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定期听取红会汇报 在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筹建设,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资助设立红十字应急救援基金。 同时,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健全红十字会筹资管理机制方面,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定职能,逐步增加红十字事业经费投入。省财政每年可以从省集中的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等公益活动。 下级红会负责人任免要听取上一级红会意见 同时,《实施意见》指出,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选好配强各级红十字会管理队伍和专职干部,支持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对口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工作队伍。 各地要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纳入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各地教育、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要与红十字会加强合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因地制宜建立和发展红十字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完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活动。(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