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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安全生产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龙虎网讯 从明年起,在南京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能再找“临时工”背黑锅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对《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龙虎网讯 从明年起,在南京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能再找“临时工”背黑锅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对《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工程分包“分不掉”安全生产责任

  【亮点】条例明确了工程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的责任划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此外,《条例》要求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不得将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案例】 2011年8月2日,上海“11.15”特大火灾一审宣判,原住建委主任到临时聘用的无证电焊工共26人被判有罪。值得一提的是,建委主任被判16年,无证电焊工一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一个直接免于处罚。法院解释:“对火灾负有重要责任的要从严惩处”;电焊工违章“与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未进行安全教育有关”,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解读】市安监局法规处处长李宁:由于上位法缺乏责任主体的明确认定,此前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都由“分包单位”承担。同时安全生产责任跟随劳务合同同步进行分包,资质和资金实力较低分包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导致事故得不到及时赔付,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包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分包,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安全生产“同岗同责”,安全生产没有“临时工”。

  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亮点】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生产责任保险的,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案例】一家小型造船企业现有职工100人,企业按人均435元标准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年需缴纳4.35万元。如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如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则需缴纳30万元,存放在专有账户,不得动用。如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拿这笔钱用于事故处理和善后。事故处理完,企业需及时补足30万元。

  【解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夏公喜:目前,国家规定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事故时,其缴存的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通过地方立法,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我市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助资金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将上“黑名单”

  【亮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信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解读】李宁:市安监部门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今后,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里就能查到违法企业的名单,对其经营资质、市场介入、招标投标、参加评先创优等提供依据。

  原标题:《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找“临时工”背黑锅?没门!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