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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政府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中国普法网 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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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共十章六十六条,分别就农民工就业服务、劳动合同、工资与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公共服务、权益救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基本涵盖了农民工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等方面的全部内容,并且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河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条例尤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作出规定,将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痼疾。

  由于欠薪群体性事件90%发生在建筑领域,为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马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