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江西拟出台法律援助条例 将扩大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近日提请审议的《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明确写入这些规定。 “自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2003年至2012年,江西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3.4万余件,受援人数17.4万余人,解答法律咨询121.5万余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许多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江西省司法厅厅长马承祖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要求的提高,江西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法律援助受理的范围较窄,法律援助工作还不规范,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还不完善等。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原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现行的法律援助工作还需做好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因此,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草案第九条在国务院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江西省实际,增加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等事项,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草案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得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收受任何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案件信息或者泄露受援人隐私。 针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草案要求,含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同时,草案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草案还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草案规定:一是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确有困难不方便当面递交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同时,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通过接受网上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受理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对距诉讼、仲裁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等八大类群体免于紧急困难审查。三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衔接。 (记者 郭宏鹏 黄辉 实习生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