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安网 为了保障特殊案件和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省司法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适用范围、援助申请及审批程序、司法鉴定援助的补贴标准、承办援助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司法鉴定援助的范围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文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类等司法鉴定类别。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的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而申请民事权益的人员、申请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九类人群。凡符合上述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即可获得司法鉴定案件援助。 《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按季度从省财政特殊群体社会服务管理补助资金中补贴。 随着《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我省各类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经济困难及特殊案件当事人交不起鉴定费用、做不起鉴定的现象将得到解决,对于引导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