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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10月14日将《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10月14日将《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在福建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建立了新的征收模式和征收与补偿制度,在规范公权、保护私权方面有了较大突破,合理科学地规定了公共利益范围,确立了公平补偿、市场评估、征收奖励等机制,规定了征收补偿程序、废止了行政强制拆迁,建立了信息公开、群众参与、责任追究等制度。通过近两年来的实施,实践说明《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对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但由于《条例》相比以往制度在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决定、补偿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且有些规定相对原则,在实践中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有必要根据《条例》规定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对房屋征收各个环节进行细化规定。《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的的问题,比如征收决定启动程序、征收工作人员及实施单位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逾期安置费计算等问题,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加以明确。此外《条例》中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对被征收人优先给于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需要落实。为解决这些问题并尽快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切实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权益和加快公共利益项目的推进,亟需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省政府规章以规范和指导我省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我们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问题。

  (二) 关于征收的程序问题。

  (三)关于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保障问题

  (四)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利益保障问题

  (五)关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问题。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25 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