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0月21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为贯彻实施《大气法》,2001年7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本市通过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开展燃煤电厂脱硫和脱硝改造,推进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等一系列工作,使得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但近两年来,全国部分区域频繁发生灰霾现象,细颗粒物(PM2.5)污染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今年6月14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从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等方面规定了防治空气污染的具体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政府于今年10月发布了《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明确到2017年,本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下降,PM2.5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左右。为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本次修订聚焦PM2.5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转型、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等方面作相应的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