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0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进行解读。为了适应全省供热用热要求,今年8月29日,河北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2013]第7号省政府令颁布。作为全省第一部关于供热用热方面的政府规章,《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介绍,《办法》共计八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管理、供热计量、用户服务、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办法》紧紧围绕最根本的体制问题、最核心的温度问题、最关键的价格问题、最基础的稳定供热问题、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象:从国家和省里来看,住建部和住建厅分别负责全国和全省的供热管理工作,但具体到各城市和县(市),供热的主管部门不尽一致,有的在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如石家庄、唐山、邢台、廊坊、承德。有的在城管局,如秦皇岛、沧州、衡水,有的在公用事业局,如邯郸、保定、张家口。另外邯郸市公用局、保定市公用局、衡水城管局只负责城区的供热工作。 规定:为此,《办法》紧密结合这一现状,明确了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集中供热管网区域内不再新建分散燃烧锅炉 现象:近年来,河北各地相继制定了供热专项规划,但是规划落实情况不太理想。部分城市并没有按照规划进行热源建设,多热源的也没有联网运行,造成热源及热网布局混乱,水力平衡失调,能源浪费严重。 规定:针对此情况,《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同时,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办法》还规定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予以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一体化经营管理供热单位将直供到户 现象:目前部分城市供热实行物业托管收费,带来一系列矛盾问题。一是物业单位对产权属于业主的二次管网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是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自身利益经常控制阀门开度,虚报采暖户数,而供热企业对此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三是热用户室温状况和需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供热企业,部分物业公司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引发的供热矛盾和投诉不断。 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供热经营许可是由《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设定,由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办法》对供热经营许可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供热经营许可的条件、许可时限。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第十七条明确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供热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有稳定的热源及特许经营区域、有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等六项条件。 第十八条规定供热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异常低温天气可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 现象:河北各市供热时间不一,北部城市张家口、承德每年11月1日开始供热,秦皇岛11月5日开始供热,供热期都是5个月。其它城市都是11月15日开始供热,供热期4个月。 规定:为应对极端天气,让群众及时享受温暖,《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供热时限及提前供热做出规定。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前15日具备供热条件。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供热温度一直是群众和供热企业关注的焦点,《办法》中也予以明确,按照最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内容体现在第二十二条。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成本 现象:实行按计量收费是供热计量改革的主要内容,国家和河北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但部分城市有安装了供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却没有严格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现象,造成设备闲置和资金浪费,同时也影响了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规定:为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办法》设供热计量专章,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在第二十六条对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及收费做出规定,要求新建建筑和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在第二十七条对建立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做出规定,明确将系统调控、供热计量及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制度。由供热企业负责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安装、收费、维护,通过闭合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计量装置由开发商购置安装造成的质量参差不齐、供热企业不执行计量收费的局面,这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 在第三十条对加强计量工程验收做出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在第三十一条加大了供热计量收费约束,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交纳热费。
《办法》专门设用热服务一章,对居民用热权益保护及纠纷解决做出了规定。 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居民的投诉渠道,要求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为解决目前收费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第三十六条规定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为维护用户权益,还规定了热费退还机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九条明确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为保证困难群众供暖,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此外还对暂停用热、供热设施维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象:供热管网管理和维修,是长期困扰供热单位、热用户、供热主管部门的难题,也是影响供热质量,引发供用热矛盾的重要因素。 规定:《办法》明晰责任界限,强化维护保养,禁止不当行为。在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维护责任,规定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为保护供热设施安全,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要求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热用户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七种行为,如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等,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禁止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八种行为。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热施工抢修,《办法》一方面要求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另一方面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对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置,具体内容体现在第五十一条。
鼓励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 现象:保护环境,防止大气污染是河北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办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 规定:《办法》通过提高供热的环保水平来体现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水平,规定政府要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设备等。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新、改、扩建供热工程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供热单位要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设备进行节能环保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标。 此外,还规定供热主管部门要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