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辽宁省大连市颁布实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0月16日,大连市民政局会同大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政府出台《大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核对办法》”)的信息予以发布。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金双主持,市民政局副局长唐焕臣就《核对办法》进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0月16日,大连市民政局会同大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政府出台《大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核对办法》”)的信息予以发布。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金双主持,市民政局副局长唐焕臣就《核对办法》进行了新闻发布。市民政局、财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中央、省驻连媒体及市本级媒体共计近30家到会采访。

  近年来,社会各方对保障性住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等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推进我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性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政府印发了《核对办法》,为规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核对办法》共三十条,对核对工作的原则、内容、方式、途径做了详尽规定。

  一是确定了核对工作范围。《核对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在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其它收入。

  二是明确了核对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市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的机构。

  三是规范了核对工作程序。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项目申请后,经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公证机构公证后,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核对机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社区公示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信息等方式开展核对工作,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四是明晰了核对报告的法律效力。核对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只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审批决定的参考,审批结果由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并负责解释。

  五是严格了相关工作的保密规定。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同时,大连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投入3856万元,启动建设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政府各部门的居民经济状况信息加以整合,有效解决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不共享、隐性收入核查难等问题。受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大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高效完成了23787户(50908人)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工作,核查不符合条件家庭2469户,节省财政资金7579万元。

  《核对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进大连市社会救助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发展,有效促进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对虚假申报、骗取社会救助等不良现象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


  (大连市民政局供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