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辽宁省为机动车管理立新规,今后各市政府可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区域内的机动车保有量……11月13日,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省环保厅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近700万辆,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由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到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1/3,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条例》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区域环保规划和环保目标责任制,加快建立完善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条例》规定,省政府可以决定对本省新购机动车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在用机动车执行分阶段排放标准;省、市、县政府应加强机动车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机动车;市、县政府应优先发展绿色交通;市政府应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等。 《条例》明确指出,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 在预防与控制机动车污染方面,《条例》还特别规定:各级政府应扶持城市公共交通采用清洁能源。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市政府应加快建设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和充换电站等。 对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