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原标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意见》指出,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相互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办案与接受社会监督并重,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意见》强调,要严把证据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要完善和落实在规定办案场所讯问、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部证据材料移送、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注重发挥客观证据的作用。要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即使工作调动或已退休,也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质量管理体系,推进“阳光执法”。建立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领导要深入一线,组织侦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领导要亲自出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加大整治和问责力度,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格依法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政法队伍执法作风建设、提高政法队伍能力素质、加大对办案能力薄弱的基层政法单位的指导支持等提出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