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2月1日,《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湖北省第一部专门针对全 民健身系统、全面的立法。《条例》共7章49条,从保障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对全民 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创建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将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对于类似“广场舞扰民”等焦点问题,《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在健身活动中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休息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 身设施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破坏体育设施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条例》正式实施,不仅是湖北省全民健身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全省人民的健身权利也真正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实实在在的受益者。(《湖北日报》2013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