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1月29日上午召开的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 《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条例》一方面强调行政机关保护企业权益的义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各类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当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等咨询和服务;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和品牌培育等方面建设,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企业及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二是明确了对企业的信赖保护,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企业依法取得且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作出的书面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书面承诺应当兑现;三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设置了防范不当作为、违法作为的措施以及监督办法;四是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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