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政府公文经合法性审查后才能印发 在近日召开的廊坊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重要事项或重大措施的文件和议事纪要,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等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意见》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出了明确要求,列举了当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广泛调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等程序。特别强调了合法性审查环节,未经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策或公布实施。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意见》要求,凡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复核发布等程序,着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常务会议审议或者政府领导决定公布前,由政府秘书长批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印发前,需经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再公布施行。 《意见》还规范了行政合同签订程序。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深入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其他组织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数量不断增多,标的额度愈加庞大,为严格行政合同管理,避免行政合同签订风险,各类行政合同也都要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此,行政合同的执行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在签署行政合同前要严格依照对潜在签约对象进行市场调查、资信调查、谈判、拟订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行政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序良俗。 行政机关公文是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公布规范性文件,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制定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重要事项或重大措施的文件和议事纪要,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同时要严格控制行文规格,可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再由政府及其办公室印发,可由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不以政府名义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