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2月16日,济宁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汇报,审议通过了《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 《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共三十条,主要涉及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部门及办理程序,行政应诉部门及应诉人员在行政应诉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及等内容。其中界定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几种情形,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行为中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梅永红在会议上对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和《行政应诉办法》的内容给予了肯定。梅市长指出,随着社会法治大环境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行政应诉行为已成为一种常态。《行政应诉办法》的出台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应诉行为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大环境中跟进服务水平,改进管理方式,凡涉及到有关政府部门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都要有积极出庭的勇气。 梅永红强调,《行政应诉办法》对事后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要坚决抓好落实,切实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增强行政应诉能力,高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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