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12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四号公告,正式公布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新版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大亮点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凡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城乡同命同价”法律制度在宁夏正式确立。 《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宁夏交管局、宁夏政府法制办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他们表示急需出台与新版条例相配套的指导文件,这样才不会使城乡同命同价在实施中只停留在法律条文上。 同命不同价备受诟病 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根据核算,一名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人口遭遇车祸死亡,他有可能获得32万至35万元死亡赔偿金,而一名同等壮年的农村劳动力死亡则仅能获得12万元赔偿金。 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觉醒,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公众更加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同命不同价”屡屡被指违背人性、伦理与常识。 今年年初,永宁县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死亡人员张某系非农业户口,而李某则是农业户口,在死亡赔偿计算中,张某的死亡赔偿金是351580元,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却只有108200元。 永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宁夏因户籍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举不胜举。在依法调解中,不仅是死亡赔偿金,还有很多其他不公引发的纷争。如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同是十级伤残人员,非农业户口赔偿标准是35158元(17579元×20年×10%);而农业户人员则是10820元(5410元×20年×10%)。“这样一来,因户籍不同带来赔偿的不公,给人民调解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也使得农业户的当事人很不情愿接受调解”。 同命同价是最大亮点 “正式明确‘城乡同命同价’成为新版条例最大亮点。该制度的施行,将使在宁夏境内发生的交通伤亡事故中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得到相同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宁夏交通管理局宣传科科长任宝宁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虽然新版条例要到明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一些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已经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实行同案同命同价,早已打破了城乡不同赔偿的界限。2012年4月30日,宁夏同心县王团镇宁固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18人当场死亡,8人受伤。在这起交通事故的后续赔偿中,就实现了同命同价,而且是以受害人中的最高赔偿为统一标准进行赔偿的。 尚需配套文件保障 参与新版条例立法工作的宁夏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今年4月举行的立法调研中,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提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后的结果就是同命不同价,在实际审判中,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依据新版条例,很难界定。这需要配套实施办法予以确定。作为国内最早确立交通事故同命同价的甘肃省,就由高院和公安厅联合下文,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统一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使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再困惑。 在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事务部副总经理告诉记者,新版条例的补偿标准对驾驶农用车的车主来说,将面临着承保负担增加的问题,因为这部分车主一般只缴纳交强险,事故多发生在农村,按以前的赔偿标准,交强险的赔付额度就可以满足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而按新版条例的规定,就需要动用商业险。但这部分车主中占7成的人没有保商业险的意识,一旦发生事故,将有可能出现赔偿不到位的问题,给事故双方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记者 申东 |